首页 > 新闻 > 国内 >

当前国际社会怎样更好继承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黄惠康接受羊城晚报专访

发布时间:2024-06-29 09:44:05来源:

黄惠康

今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特聘教授黄惠康接受羊城晚报专访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图/受访者提供

70年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时而出、应运而生,成为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展新型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今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6月28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面对和平还是战争、繁荣还是衰退、团结还是对抗的历史抉择,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内涵,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目标不懈努力。”

70年后的今天,国际社会应如何更好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此,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黄惠康接受了羊城晚报专访。黄惠康从事外交工作30余年,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资深委员,曾多次作为中国代表出席联合国大会、宪章特委会、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等联合国机构的届会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多边条约谈判。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黄惠康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提出工作建议。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代因应与历史必然

羊城晚报:1954年6月28日和29日,中印、中缅分别发表联合声明,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在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国家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予以适用。如今70年过去了,怎样看待70年前的这一举动?

黄惠康:2024年是由中国首倡并写入中印、中缅联合声明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诞生70周年,也是明确规定“我国根据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政策”的新中国首部宪法诞生70周年。作为新中国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向国际社会贡献的首份公共产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也丰富发展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已成为一项重要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贵和”是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对“和”的追求贯穿于数千年中国思想文化发展的全过程,积淀于各个时代、各家各派的思想之中。例如,儒家倡导“礼之用,和为贵”,追求“和而不同”,反对“同而不和”,强调“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追求“非攻”;道家崇尚“保合太和”“万国咸宁”,提倡“不以兵强天下”。“协和万邦”“亲仁善邻”“和而不同”等思想理念,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诞生奠定了坚实文化底蕴。

从国内层面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妥处周边关系、突破西方封锁围堵的时代因应。从国际层面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兴国家追求独立自主、发展民族经济的历史必然。正是因应新中国改善周边、国际环境的历史需要,顺应广大亚非拉新兴国家捍卫和平、追求独立、反对干涉与侵略的普遍诉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运而生了。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彰显的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精神如今仍熠熠生辉。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重新审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内涵及现实价值,探讨弘扬其精神内核的实践路径,是巩固提升我国国际法话语权、以负责任大国姿态厉行国际法治的可行道路,也是坚持真正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

羊城晚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形成过程中,有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黄惠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随着中国外交实践的发展而最终确立,它从最初提出到最终确立,曾经两度修改完善。

这五项原则的最初表述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1954年正式载入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时,经时任外交部顾问、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代宗师周鲠生先生建议并经周恩来总理同意,将第四项原则“平等互惠”修改为“平等互利”。因为国家之间相互给予互惠,一般都要经过各方协商同意,不能认为是普遍适用的原则,改为“互利”,在法律上比较确切。后来这五项原则正式载入了1954年6月中印、中缅联合声明。

此后,周鲠生先生仍在不断琢磨,觉得第一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提法还不十分妥善,因为只提“领土”,很可能被理解为现在实际控制的领土,而把“领土”和“主权”合成一个词,很可能被理解为“领土”是“主权”的形容词,也不妥当。因此,周鲠生先生建议,把第一项原则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1955年4月,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提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使用了新的提法。1954年10月1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联合宣言》首次体现了这个改动。

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几经斟酌被固化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78年宪法对此予以确认,并一直沿用至今。

已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羊城晚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影响很大。

黄惠康:70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走向亚洲、走向世界,历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不仅在各国大量的双边条约中得到体现,而且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新中国致力于同印度、缅甸等周边邻国妥处历史遗留问题、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同广大亚非拉新兴国家深化相互了解和信任,也于20世纪70年代后陆续同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等西方国家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为新中国巩固主权独立、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争取了时间、拓展了空间。

此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平等、互利及和平的思想,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针锋相对,是新兴独立国家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的宣言书。它为相同及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间建立和发展正常外交关系提供了有益镜鉴,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承认和接受,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思想基础。

羊城晚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黄惠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高度契合。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要原则和根本要求。国家主权原则早在欧洲国家1648年订立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就被提出。但长久以来,传统国际法仅在所谓“文明国家”间适用。直到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订立,平等适用于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现代国际法才得以确立,广大亚非拉国家从国际法的“适用客体”转变为“使用主体”。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与《联合国宪章》中“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相关规定高度契合,要求各国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安全和核心利益,相互尊重彼此在国际法限度内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天然权利,相互尊重彼此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发展道路。

“互不侵犯”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内在要求。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但随着现代国际法的确立,国家的所谓“诉诸战争权”逐步被限制、废止。各会员国在《联合国宪章》中约定,“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联合国“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第二条明确禁止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使用威胁或武力。互不侵犯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紧密相连,本质上就是为实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而为各国主权设定的边界,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友好相处、彼此克制、妥处分歧,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而非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构成实现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互不侵犯原则相互补充,也属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应有之义。《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明确,“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为联合国和各会员国的管辖权进行划分。该原则是抵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坚实屏障,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延伸。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在经济领域的直接体现,是建立实质公平的经济交往关系的必然结果。平等理念在《联合国宪章》中多次出现,国家平等、人民平等、各国国民平等贯穿于宪章始终。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建立实质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各国基于自愿开展的自由投资和公平贸易,免受他国经济剥削和压迫,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和平共处”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国际法治的根本追求。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联合国宪章》序言宣布联合国人民“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决心“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并在多个正式条文中作出相应规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非对已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简单重复,它受到宪章原则直接启发,又在此基础上对多项重要法律原则加以补充、阐发,体现了守正创新。从措辞上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创“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等互利”的提法。从内容上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确认《联合国宪章》中的“不干涉原则”,不仅划分了联合国与各会员国的各自管辖范围,也确立了各会员国间的相互关系。从理念上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认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从整体上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洁明了地集中表达了国际关系基本原则。

自提出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多份国际法律文件中被确认、重申,甚至直接纳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从国际实践看,这五项原则不仅是中国建立双边外交关系的基本方针,在中国同180多个国家的建交公报中得到确认,也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广泛遵循。可以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身已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一部分。

“是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现实路径”

羊城晚报:光阴荏苒。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70周年。75年来,中国经历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也进入一个可以更有作为的新阶段。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看待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必要性、意义?

黄惠康: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持续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一以贯之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应有之义,更是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现实路径。

这是中国一以贯之赓续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必然要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4年正式提出后,中国历任领导集体矢志不渝地奉行这五项原则开展对外交往,并持续充实其内涵、丰富其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亲、诚、惠、容”理念、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的提出,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新时代的延续和创造性发展。

这是新时代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应有之义。从国内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中国一以贯之的外交方针,也被写入宪法和对外关系法等多项法律,成为一项国内法律原则。从国际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构成国际法渊源。持续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践行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必然要求。

这是当前国际社会共克时艰应对挑战的现实需要。当前,国际安全形势严峻复杂,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迟缓,全球秩序面临诸多挑战。然而,国际社会并不缺少规则,而是缺乏对规则的遵守;并不缺少旗帜,而是缺乏对旗帜的敬畏之心。继续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现实需要。

羊城晚报:当前,共同应对当今世界多重危机挑战,回应各国人民要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社会应该怎样更好地继承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黄惠康: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新形势下持续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现实路径,也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70周年最好的纪念。

要以相互尊重为前提,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主权平等仍是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的最重要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基于主权平等,各国应彼此尊重,包括尊重彼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尊重各国为维护自身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作的努力,尊重各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生福祉的实践,尊重各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尊重各国的合理安全关切。平等的多极化意味着各国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均为平等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多极化进程中平等参与、享受权利、发挥作用。有序的多极化意味着共同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共同坚持普遍认同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全球治理的进程中彼此合作。

要以合作共赢为追求,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人类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合作共赢应该成为各国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政策取向。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摒弃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旧思维,要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好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普惠的全球化,意味着妥善解决资源全球配置带来的国家间和各国内部发展失衡问题,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各国人民;包容的全球化,意味着支持各国基于国情自主选择的发展模式,不搞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反对各种形式的“逆全球化”。

要以和平共处为目标,支持包容互鉴的文明多样化。不仅要尊重不同历史和国情、民族和习俗孕育出的不同文明,也要携手推动不同文明在交流中彼此借鉴融合,坚持弘扬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进而推动人类文明实现创造性发展。共同反对“文明冲突论”“文明优劣论”,反对排斥、打压异己,反对输出“民主”“自由”价值理念加剧对抗,更反对将恐怖主义同特定民族宗教挂钩。

要以国际法治为依托,推进国际关系的民主法治化。国际法治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更是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国际立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保障各国平等地参与规则的制定,确保国际规则全面、均衡、公平体现各国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平衡各国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不断巩固和发展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普遍公认的国际法体系。要公正国际司法,国际司法机构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准确、平等、统一解释和适用国际法规则,严格在国际社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司法活动,避免越权、扩权。各国也应持续为其免受干预地独立履职创造良好国际环境。要深化执法司法合作,各国应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开展跨境追逃追赃,打击毒品犯罪、网络犯罪、恐怖犯罪等,坚决反对以打击犯罪为借口侵犯他国主权的行径。

要以多边主义为旗帜,树牢公道正义的大国形象。国际形势的演变一再表明,命运与共、休戚相关是当今世界的最大现实,同舟共济、合作共赢是应对挑战的必由之路。各国要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旗帜鲜明地反对以多边主义为幌子搞封闭的集团政治,或将少数国家的“家法帮规”强加给国际社会,身体力行地抵制将多边主义意识形态化行径;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警惕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国际法残余对公认的国际法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侵蚀,用统一适用的国际法来指导国际关系实践。

当今世界,百年变局纵深演进,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受到严重冲击,真正的多边主义受到形形色色的伪多边主义挑战。70年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如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历久弥新仍具重要准则价值。以70周年纪念为契机,深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时代内涵并持续弘扬其精神内核,持续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为国际社会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助力实现真正的多边主义和国际社会良法善治,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历史使命。

(责编: admin)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